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与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学习态度端正、学风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没有补考、缺科,上学年考核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位于前10%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各项奖励加分项目
符合基本条件按起评分60分计算,以下为加分项目:
1、表彰类
(1)获校级各类表彰加2分;
(2)获市级各类表彰加3分;
(3)获省级各类表彰加4分;
(4)获国家级各类表彰加5分。
2、竞赛类
(1)获校级各类竞赛三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2分、一等奖加3分;
(2)获市级各类竞赛三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3分、一等奖加4分;
(3)获省级各类竞赛三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4分、一等奖加5分;
(4)获国家级各类竞赛三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6分;
3、各项荣誉称号
获校级各项荣誉表彰,包括文明班级、文明寝室、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学生加2分。
第八条 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获得奖学金的资格:
1、有奢侈消费、不当消费、抽烟、喝酒、校外租房等行为者;
2、不讲感恩,获得资助后,用奖学金请客吃饭、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成绩大幅度下降者;
3、不讲诚信,欠缴学费,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4、由于家庭困难,由学院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而没有认真履行责任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各系总支书记组成。
各系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在四川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根据现有各系二年级以上在校全日制大专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 各系评审小组在制定好本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由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组织各班级学生认真学习《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上学年成绩单、困难证明及相关参评材料。
第十四条 各系辅导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选优的原则,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严格按照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开展考评工作,并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各系评审小组根据辅导员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学生本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开展推荐工作,并在系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三天),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审查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组长主持。
第十六条 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结束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各有关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宣传到每个学生,把好事做好、做实、做细。
评审中的学生思想工作由各系负责。
第十八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事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