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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工作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12 作者:admin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提高学生社团管理水平和质量,加强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繁荣校园文化,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院学生社团是指本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学生社团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院团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由院级学生社团和分院、系(部)级专业学生社团组成,实行分层管理,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负责管理,系级专业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系部团总支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院团委和分院、系(部)团总支成立学生社团部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各社团根据规模和性质实行分组管理。

第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文学艺术型、体育健身型、社会服务型等学生社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学生社团活动。

社团建设实现“组织规范、分层建设、会员普及、项目实施、品牌塑造、特长培养”的总体目标;实现学生社团建设的多样化、全员化、全程化,体现其展示性、竞技性、开放性;社团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社团必须按学院的规定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学院批准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接受年检制度;参加学生社团,应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得组织和参与“老乡会”、“同乡会”等类似的“团体”。

(四)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社团活动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七条 学生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提交筹备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团体宗旨、章程、规模、负责人(简历及指导教师简历)、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

(二)院级学生社团将材料直接报院社团部,院社团部主要成员对成立该社团提出初步建议,上报院团委审批分院、系(部)级专业学生社团将材料报所在分院、系(部)总支审批,由分院、系(部)党总支审核后报院团委

(三)院团委进行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学院党委宣传部进行资格审查。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

(四)通过的社团,由社团部发给《学生社团登记表》和《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各社团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及时上交社团部存档。

第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学生社团自行决定,但须将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情况报学生社团主管部门和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学生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团体不得利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活动主要包括各种报告会、讲座、研讨会、培训会、竞赛活动、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等。院团委每期对全院学生社团活动要有规划,各学生社团每期对该社团活动要有计划。

第十三条 院级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由社团负责人将方案和活动审批表交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后,报社团部复核,再报院团委批准。

分院、系(部)级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由社团负责人将方案和活动审批表交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后,报分院、系(部)团总支社团部复核,再报分院、系(部)团总支批准。

学生社团举办校外活动经批准后,由社团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安全协议书》,方可进行此活动,各学生社团不得组织安全风险较大的活动。未经批准自行举办的各种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者,由该学生社团及组织者自行负责。

在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院级学生社团将活动材料、活动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和活动审批表报院社团部备案。分院、系(部)级社团活动报系团总支社团部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凡学生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严禁编印出版、散发和交流。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分级管理,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各学生社团成立资格审查把关,院团委统一领导、管理全院学生社团,具体指导院级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各分院、系(部)党总支、团总支具体指导分院、系(部)级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由该社团成员按社团章程民主推选产生并上报分院、系(部)团总支和院团委社团部。简历上要有社团指导老师和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及5位以上社团骨干成员签名同意。分院、系(部)级专业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分院、系(部)级团总支审核公示,报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指导老师由各社团在申请成立时进行聘请。实行个人申请、分院、系(部)系部推荐和组织聘任相结合的办法。院级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由院团委批准同意,分院、系(部)级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由该社团所在分院、系(部)团总支签署意见经党总支和行政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聘请的指导教师确定后由院团委统一发放聘书。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团体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等),必须到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学生社团成员变动情况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原则上不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院团委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凡在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或是出现活动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或是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者,学生社团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学生社团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新会员招聘须按照院团委统一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招聘,每期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在院团委每期组织的会员招收后一周内将该社团的会员名单经指导教师认可,各分院、系(部)级团总支审核后交院社团部。

各学生社团在招收成员时须填写该社团的会员登记表,制作会员证,并在院团委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参与学生社团的学生与学生素质积分挂钩。每位学生每学期至少加入1个学生社团,加入学生社团并按照要求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获得相应素质积分。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向学生社团划拨一定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社团建设经费、活动经费和比赛经费。经费使用由团委审核。

第二十五条 大力提倡学生社团开展有偿社会服务获取经费和争取社会赞助经费,经费使用由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学生团体活动经费使用须填写《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活动申报表》,按照相关程序使用开支。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须有收、支明确账本,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院团委、团总支的核实、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该团体学生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

第七章  学生社团解散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经该团体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主管部门和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条 凡学生社团背离团体活动宗旨,从事非法活动的;在活动中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连续一个学期未开展正常活动的;成员人数不足十人的,学生社团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其解散。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学生社团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宾职业技术学院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