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应获得学校思想品德评价优秀,在校期间未受过通报批评或任何纪律处分;
4、无吸烟、酗酒等不文明行为;
5、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学分绩点)需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内原则上排名前三名(需经教务处审定);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7、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各项奖励加分项目
符合基本条件按起评分60分计算,以下为加分项目。
1、表彰类
(1)获校级各类表彰加2分;
(2)获市级各类表彰加3分;
(3)获省级各类表彰加4分;
(4)获国家级各类表彰加5分。
2、竞赛类
(1)获校级各类竞赛三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2分、一等奖加3分;
(2)获市级各类竞赛三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3分、一等奖加4分;
(3)获省级各类竞赛三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4分、一等奖加5分;
(4)获国家级各类竞赛三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6分;
3、各项荣誉称号
获校级各项荣誉表彰,包括文明班级、文明寝室、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学生加2分。
第八条 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获得奖学金的资格:
1、有奢侈消费、不当消费、抽烟、喝酒、校外租房等行为者;
2、不讲感恩,获得资助后,用奖学金请客吃饭、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成绩大幅度下降者;
3、不讲诚信,欠缴学费,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我院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各系总支书记组成。
各系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在国家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后,根据现有二、三年级在校全日制大专生人数向各系分配推荐名额。
第十三条 各系部评审小组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学生本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开展推荐工作,并在系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三天),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审查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结束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各有关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宣传到每个学生,把好事做好、做实、做细。
评审中的学生思想工作由各系部负责。
第十六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事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