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每生每年4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及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社会实践、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有记录、有证明)。
第七条 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有申请资格
1、评选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
2、由于家庭困难,由学院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而没有认真履行责任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我院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各系总支书记组成。
各系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学院在四川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后,根据现有各系在校全日制大专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十一条 各系评审小组在制定好本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由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组织各班级学生认真学习《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金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严格按照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开展考评工作,并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 各系评审小组根据辅导员提交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学生本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开展推荐工作,并在系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三天),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审查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组长主持。
第十五条 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结束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出现下列情况时,学校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助学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可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专升本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由于家庭困难,由学院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而没有认真履行责任的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各有关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宣传到每个学生,把好事做好、做实、做细。
评审中的学生思想工作由各系负责。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